*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8日)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50号)
《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和天然洞穴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园林、文物、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