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查处擅自进口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五)卫生部门:负责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工商部门:负责与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查处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七)海关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进出境实施监管;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商定重点监控商品的范围,调查了解专项整治相关商品进出口情况;研究提出涉及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进出境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八)公安部门:负责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配合,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处理。
四、时间安排
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于2009年4月起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9年4月--5月20日):主要是制定相关文件、方案,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召开相关会议,健全工作机制,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组织保障。
(二)自查整改阶段(5月20日--7月30日):主要是对本区域内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和违规环节的整治。
(三)监督总结阶段(8月):市政府将对中省市直和各地药械市场自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专项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人口和计生委,并接受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抓好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组织督查验收中,市政府将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方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