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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9〕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推动科学发展观及正确政绩观的树立和落实,确保南宁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和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国家监察部、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城区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各开发区管(工)委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与市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市直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定期研究环保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将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坚持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把环保目标完成和履行环保法律职责情况作为干部任用考核和年度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健全,环保能力建设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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