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石家庄市凿井管理办法》已经二○○九年四月十一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艾文礼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石家庄市凿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凿井的管理,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根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取用地下水为目的,实施凿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凿井的主管部门。
县(市)、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凿井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凿井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凿井应当符合城市(镇)建设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第五条 对需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承揽凿井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备案制度。
第六条 需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不得擅自实施凿井。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凿井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凿井。
第九条 承揽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