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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09〕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21号)要求,现就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民间投资占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经超过70%,成为我省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拉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民间投资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发展水平。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于扩大内需、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在完善政策和加强服务上下功夫,逐步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为民间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千方百计调动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民间投资对于扩大内需、保持增长、调整结构、改善民生的促进作用。

  二、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尽快清理和修订限制民间投资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引导政府投资有序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让利于民间投资,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部门,都要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应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应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通过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一)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灵活多样的建设和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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