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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纠正违规购买或租住直管公房等问题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纠正违规购买或租住直管公房等问题的通知
(合办〔2009〕35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为清理整顿公有住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现就关于纠正处理违规购买或租住直管公房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纠正处理内容

  违规购买或租住直管公房以及违规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安居房、拆迁安置房等(以下统称公有住房)的行为,都属清理内容。

  二、纠正处理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

  各单位依据国家房改政策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动员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主动申报个人在公有住房方面的违规问题,督促超标补款人员到市清房办纠正处理。确定一名联络员,于今年6月底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市清房办,9月底前纠正完毕。

  (二)处理阶段

  9月份以后,市清房办对未自查自纠的违规人员,逐户研究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市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严肃处理。

  三、纠正处理方式

  针对购买或租住直管公房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采取“退房”、“购买”、“补款”、“市场价购买或租住”、“换约续租”五种方式进行纠正处理。

  (一)退房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租住或购买的直管公房:

  1、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安居房等达到标准面积的;

  2、夫妻双方均全额领取了住房补贴的;

  3、违规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退房时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督促当事人腾空所退房屋,将房地产权证书(租赁证)和钥匙交到市清房办。市清房办及时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核销所退房屋的权属关系或解除租赁关系。属购买直管公房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退还当事人购房款;如当事人所购直管公房已出售的,按出售时买卖双方所签合同价格与购房价格的差价退款,无买卖合同的按出售时的市场评估价格退款。

  (二)购买

  购买房改房、含集资建房、安居房未达到标准面积,现仍租住直管公房的,可合并计算后购买。合并计算后标准内的面积按现行房改政策计价,超标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价。不愿购买的,超标部分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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