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阶段,以及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对新建、改建、扩建矿山核发采矿权证书等手续时,必须同时审查是否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资料,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通过审查,不得批准使用土地或发放证书。
在核发或办理土地证竣工换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等手续时,必须同时审查该建设项目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及矿山治理义务)是否通过验收。凡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土地证竣工换证或其他可能使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许可证书;不得退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其利息。
3、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点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遭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组织鉴定评估;负责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在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核发或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等手续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资料,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批准进行建设。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做好汛期水利设置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度汛。负责在水利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水利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对公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公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抢险救灾中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公路、水运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公路、水运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气象部门:负责预报重点地区的降雨及天气情况;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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