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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对经评估认为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可能性较小,但仍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的建设工程,其配套预防措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也应按“三同时”制度办理,但对其中已经修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直接申请竣工验收。矿业权人在勘查作业或开采过程中必须履行治理义务,并主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备案管理

  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供使用,并成为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3、实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制度

  采矿权人必须与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合同书,缴交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采矿权人不承担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义务时,从保证金中支付治理费用,不足部份仍由采矿权人承担。采矿结束后,除实际开支后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落实各部门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努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工作和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协调指导、监督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易发区;指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按速报制度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或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预防措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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