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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供给项目业主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或者作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用地审批等使用的凭证。

  2、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依据“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和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必须进行有效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需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在同一时期进行,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或者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的认定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引发地质灾害的人为活动,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经评估认为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可能性较小,但仍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的建设工程,也应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探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完毕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应当及时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履行消除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责任;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及其地面安全稳定。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非政府投资的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治理责任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必须通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如原评估成果、治理设计方案及施工进度或资金投入签证等资料)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送达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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