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已成立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南府办[2008]180号)。各县、城区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开发区适用于本方案中各县、城区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涉及的条款。
(二)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预案
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特点、汛期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况,以及各县(区)、各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员变动情况,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编制各危险区(隐患点)群众安全转移的年度专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1)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申请核准、备案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通过审查,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
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镇规划区(含规划小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拟建设项目处于危险性大、中等区段的,还应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单独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可能性较小的区段,在进行评估备案后该规划区或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改变了规划区功能和用地参数的,必须按新的规划功能和用地参数等工程特点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单独选址或在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就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管理
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具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在进行评估时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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