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扣缴义务人备案资料后,与网上备案登记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备案登记表并签章后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
扣缴税款申报缴纳
第六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需填写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资料后,进行系统录入,并打印缴款书或完税证,扣缴义务人持缴款书办理税款解缴手续。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开具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为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凭证和纳税人的已缴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应持完税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完成税收票证的开具及结报工作。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
第九条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减免税和退税
第十条 非居民企业按规定需经审批后方能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由非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5〕53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按规定需要退税的,由非居民企业的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6号)规定的程序办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
信息交换
第十二条 发生《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