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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是我局的一项全新工作,各局应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注意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加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管理、合同备案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税款管理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台账管理,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意识,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局要结合《操作规程》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在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日常跟踪监管,了解所管辖企业合同签约内容和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备案登记、合同款项支付或列支、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
  三、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可按代扣代缴税款的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具体程序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财〔2006〕375号)文件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我局负责征管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发生的《办法》中列明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事项,适用本《操作规程》。

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单位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和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证“扣缴个人所得税”之后加印“扣缴企业所得税”字样。对于扣缴义务人是个人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到税务机关办理“自然人登记”。

合同备案登记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扣缴义务人可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合同备案登记,填写录入《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上传成功后,再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制《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非居民企业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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