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没有配建商品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在清算时可不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开发建设上述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准确核算增值额,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的要求附送资料并自行填写《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附表1-16》,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算。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各局契税征管部门在办理征免契税手续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为原产权人开具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原件,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房;
(二)个人转让房地产;
(三)政府部门文件规定土地、房屋无偿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