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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的通知
(南府办〔2009〕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央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定和全区实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的工作目标,市委、市政府决定,2009年为我市的“项目建设年”,全年力争完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工作目标。为全力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工作,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权责。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当前中央和自治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落实中央新增投资、扩大内需政策和贯彻落实全市“项目建设年”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领导,及时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扎实推进各项政府投资项目的开展,确保各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和全市“1180”项目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审批速度,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创新工作方式,研究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和项目限时批复制度,落实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分工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的进度。

  三、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促进各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开展。一是有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提高办事效率,合理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前期审批工作;二是积极落实项目建设用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安置等问题;三是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筹资力度,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前期工作经费的投入,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问题。

  四、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项目业主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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