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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

  (三)不认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

  (四)不认真办理或者拒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五)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不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的热点难点问题。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出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出质询案。

  第六十五条 质询案由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提交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答复质询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但不得作出受质询机关不予答复的决定。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时,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质询案的审议情况和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六十六条 质询案以口头方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以书面方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答复意见上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并发给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受质询机关应当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本次会议期间答复的,经征求质询人的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

  第六十七条 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交主任会议决定,要求受质询机关就所质询的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或者将质询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必须本人签名。未签名的提案人人数仍符合提出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第六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质询案时,要求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七十条 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七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或者报告,再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名单由主任会议提出,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担任,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总人数不得少于五人。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可以在国家机关中选配工作人员,为调查委员会提供服务。

  第七十三条 凡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的人员不得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接受被调查对象提供的利益;未经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不得擅自与被调查对象联系。

  第七十四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听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汇报,调阅有关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听证、论证和必要的技术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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