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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报告机关的研究处理报告进行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经表决未获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由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并在六十日内重新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报告。

  第二十条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经济运行出现重大情况时,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重点审查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各项数据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二)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三)预算支出执行结果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

  (四)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八)本级财政的债权与债务情况;

  (九)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根据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决算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二)决算草案涉及问题特别重大或者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三)决算草案未获得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政府应当自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决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级人民政府决算及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本级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对其履行职责中发现并需要审计机关审计的重大事项,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重点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下列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实现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需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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