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企业申请资质有关职称证书问题的通知
(合建建管[2009]4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统一我市建设企业资质材料申请、审查过程中,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市建设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应按照企业发展需要,积极培养、吸收、使用国家、省及我市人事部门承认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二、凡注册在我市的建设企业,在申请办理各类企业资质时,应向我委(行政窗口及建筑业管理处)提交国家人事部、安徽省、合肥市(含三县)人事主管部门签章核发的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三、我市建设企业持有的在外省、市取得的技术职称证书(包括非国有序列),应符合我市技术职称评聘相关政策规定,在申请建设企业资质时,应出具经我市人事主管部门或我委人事部门审核提出的书面确认意见。
四、我市建设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如有意提供无效、虚假职称证书,我委将对相关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合肥建设网进行披露;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五、三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及培训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核查企业提供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