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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与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有关的证明文件、证书及报表等。
  第十六条 评审办结合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日常报送的信用信息和联系会议成员单位通报的情况,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抽查施工现场等方式按评价标准核查计分,提出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复审,结果经市建委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后向社会公布。并将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在肥的银行、保险、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受评企业、单位、个人对评价内容、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办提出书面申诉。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异议评审办不予受理。
  由评审委指定相应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根据核查结果相应维持或调整该企业本次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评定的信用等级自向社会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企业信用等级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四章 信用评定结果运用及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即时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各参评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质资格、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四个信用等级,分别实施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的综合分类和差别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 绿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可免于审查,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二)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扶持重点的企业,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扶持其做大做强;
  (三)在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在工程担保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方面予以费率优惠;
  (五)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蓝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抽检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进行程序性的查验;
  (二)提供可能的辅导或工作提示。
  第二十三条 黄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对其予以警告,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抽检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必要限制和重点审查并半年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
  (二)列入专项监督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二十四条 红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D级的企业自动进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提示系统,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2年在提示系统的企业自动进入警示系统,并且1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连续2年在警示系统的企业,建议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或建议撤回其资质。对D级企业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并一年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类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先进或优秀企业,其上年度信用等级应在B级及以上。
  第二十七条 在一年有效期内,发现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有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以临时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取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之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或解释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2.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3.企业信用评价自评得分表

  附件1: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类别评     价    内     容分值
一、一票否决指标出卖、伪造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发生一起死亡两人及以上安全事故。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
严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被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信用评价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信用等级。
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处。
二、企业经营管理(35分)企业规模,工商注册和企业资质情况企业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5%扣3分,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5%扣5分,未参见工商部门年检的扣5分。5
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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