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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建建管[2009]50号)


在肥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经委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建筑业管理处。
  附:《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附件、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诚信度、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是各建筑业企业的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成立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评审办),设在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企业行业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评价和结果公布使用等具体工作。
  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设计科技处、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市建筑业协会、建筑装饰协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各区(开发区)、三县建设局(建管局)各监督机构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各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扣分)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各项信用信息,并于每月九日前将上月信用信息汇总报市评审办。
  第六条 市建委牵头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七条 评审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市场行为、社会履责三项信用等级评价指标。
  第八条 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规模,工商注册和企业资质情况;
  (二)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企业人力资源;
  (四)企业的机械装备;
  (五)企业工程业绩;
  (六)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第九条 企业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承发包情况;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三)建筑工程质量情况;
  (四)人员行为情况;
  (五)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统计法等执行情况。
  第十条 企业社会履责包括下列内容:
  (一)诚信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责任情况;
  (二)劳务用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第十一条 对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计分标准按《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1)执行。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 A为信用优秀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信用等级评定为B:
  1、企业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必须达到资质标准规定;
  2、上年度具有至少有一项工程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国家科技示范工程、“全国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工地(小区)”奖;或获省优质工程“黄山杯”奖(或省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省建筑工程装饰奖、安徽省科技示范工程、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或获市优质工程“琥珀杯”奖(或市用户满意住宅工程)、市建筑工程装饰奖、市科技示范工程、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
  (二) B为信用良好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
  (三) C为信用一般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65分(含65分)以上;
  (四) D为信用较差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低于65分。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出现《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以及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第十三条 有外地施工任务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参评依据。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进行,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参评企业应当向评审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 在市建委网站(www.hfjs.gov.cn)下载填写《合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和《企业信用评价自评得分表》(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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