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市内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它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它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瞒报、虚报、拖延或者拒绝上报建筑业报表;
  (十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它不良行为;
  (十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对外地企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外省企业不具有一级建造师人员,省内企业不具有二级建造师人员;
  (二)不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之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十五条 对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本地企业二年,外地企业一年。
  (二)抽查。抽查是指随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专项稽查。专项稽查是指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建筑业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合格:建筑业企业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二)基本合格:建筑业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但情节轻微的,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其中市内企业的人员和经营规模不得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5%且其它各项均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
  (三)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1、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5%的;
  2、歇业或停业达两年及以上的;
  3、建筑业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不按规定报送定期检查材料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市建委定期检查程序为:
  (一)检查时间于定期检查当年公布。
  (二)市内企业自查、填写《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表》(见附表1)一式四份;外地企业自查、填写《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见附表2)一式四份。受检企业于检查日期前,将上述检查表连同相关原件、复印件资料,市区注册企业和外地企业直接报送市建委,三县注册企业由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市建委。
  (三)市建委自检查日期起一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对受检企业的评定等次,在合肥建设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后,向社会公告检查结论。
  第十八条 市建委每年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实施随机抽查,抽查对象为:
  (一)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
  (二)近两年内新升定级的建筑业企业;
  (三)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的建筑业企业;
  (四)其它需要抽查的建筑业企业。
  第十九条 被抽查企业应当在收到抽查通知后10日内报送抽查材料。抽查材料包括:
  (一)核定市内企业现有资质等级的所有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其它证明材料一套,并应按资质申报相关要求整理成册。
  (二)核定市内企业、外地企业市场行为的材料,即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内企业、外地企业分别自查、填写的“附表1”、“附表2”一式四份。
  第二十条 专项稽查参照抽查检查方式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外地企业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检查材料的,市建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