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建建管[2009]51号 二○○九年五月八日)
在肥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建筑业管理处。
附: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市内建筑业企业(含中央、省在肥企业)和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以下分别简称市内企业,外地企业)。市内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本市,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外地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取得在肥登记备案证书的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领导、组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制定监督检查办法,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建委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三县注册企业的初审等相关工作。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建委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市内企业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
(二)市内企业和外地进肥企业的市场行为。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有权向市建委投诉、举报,市建委应当及时受理、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六条 市建委应当建立、完善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处理的责任人员。
第七条 市建委有权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经营场所(包括施工现场)实地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它监督检查措施。
被检查企业应当对上述监督检查行为予以配合。
第八条 市建委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妨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参与和监督检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一条 市建委加强对各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各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对市内企业资质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二)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