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简化输变电工程项目前期手续。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在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林木砍伐、环评的过程中,对符合条件但资料尚未齐全的时限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可先出具审查初步意见,推进前期工作进度。
(六)电网建设计划下达后,如因当地政府要求修改站址、变换线路路径引起设计方案变动的,由供电部门报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当地政府承担方案变动带来的损失及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
三、电网工程实施
(一)县(特区、区)、乡(镇、街道)政府全面负责协调本辖区内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青苗赔偿工作,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破道、通水、进站道路及开口等工作。
(二)供电部门是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各级政府应抽调专人成立电网建设现场协调工作组,负责通道、用地、开挖、赔付等各项协调工作。
(三)为加快电网建设进度,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征地、青苗赔偿、农户树木砍伐、跨越房屋、铁路、公路取费、公路开口、拆迁等费用涉及群众利益的,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府发〔2008〕22号)执行,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各县(特区、区)、乡(镇、办)人民政府受委托负责兑现。
减免政府收取的相关费用。确实不能减免的,按规定从低执行。
输变电工程项目取得路径协议等手续后在路径影响范围内新修建的建筑物需迁改的,供电部门一律不给予赔偿。
(四)简化输变电工程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供电部门提交申请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对工期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可按临时用地的原则,边实施边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电网建设项目,可先动工建设,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规范架空线路塔基征地工作。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架空输电线路的塔基占地原则上不办征用手续,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补偿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各县(特区、区)、乡(镇、街道)受委托负责兑现。
四、部门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办理完成输变电工程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牵头组织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选址,县(特区、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11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选址,并出具选址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