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国家下达我州产业重建补助资金有关安排的通知
(阿府函〔2009〕107号)
汶川、理县、茂县、松潘、九寨沟、黑水、小金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用好重建补助资金,加快我州产业恢复重建,州人民政府已向社会公示了国家下达我州产业重建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在公示期内无任何意见反映。现将国家下达我州产业重建补助资金安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下达产业重建补助资金情况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厅下达汶川地震中央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预〔2008〕123号),下达我州2008年、2009年产业重建资金共计43548万元。其中:汶川县19298万元;理县7606万元;茂县13392万元;松潘县984万元;九寨沟县475万元;小金县1013万元;黑水县780万元。
二、国家产业重建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方向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的通知》(川府函〔2009〕56号)和国家批准的灾后产业重建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按照产业重建补助资金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控制、包干使用”的原则,结合我州实际,安排下达产业重建补助资金。
产业重建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工业(包括产业园区)、旅游、文化、地方金融、商贸、粮食流通等地方产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不含央企和中央军工企事业单位)。
国家下达我州各县产业重建补助资金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各县按照州提出的分配比例、资金额度和使用要求,制定安排方案,报州政府审定后及时下达。
各县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一般行政性开支,加强对属地企业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
三、产业重建补助资金安排比例
按照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结合各县产业布局和结构的实际,各县在产业重建补助资金中,分别按银行贷款贴息、商贸、旅游、文化、地方金融、粮食流通、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工业恢复重建等,以一定的比例进行安排。
(一)银行贷款贴息
各县在产业重建补助资金中安排27%,用于各类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的银行贷款贴息,共计11756万元。其中:汶川县5210万元;理县2053万元;茂县3616万元;小金县273万元;松潘县266万元;黑水县210万元;九寨沟县128万元。
此项贴息资金由各县按以上比例和额度提取后报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经委,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上报省批准后实施。具体贴息办法由州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方案,报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商贸、旅游、文化、地方金融、粮食流通及其他工业企业恢复重建补助
各县在产业重建补助资金中,分别按一定比例安排商贸、旅游、文化、地方金融、粮食流通及其他工业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补足,共计11904万元。其中:汶川县安排20.8%,计4010万元;理县安排40.1%,计3053万元;茂县安排23%,计3076万元;小金县安排33.6%,计340万元;黑水县安排73%,计570万元;松潘县安排51.6%,计508万元;九寨沟县安排73%,计347万元。
各县在安排此项资金时,对纳入国家灾后产业重建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受灾企业(已列入州确定的重点企业除外),不分州县,不分所有制,根据企业对财政贡献的大小(即:2000~2007年地震前企业纳税情况)和企业发展前景,予以分类分等次安排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