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9〕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泸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机构,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我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积极、稳步推进,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0号)和《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银监局关于同意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函》(川教〔2009〕37号)精神,我省从2008年起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四川分行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承办。我市农村信用社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积极开展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