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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努力形成有利于促进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社会环境。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凡办理了人事代理等就业手续,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骨干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和事业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毕业生就业
  鼓励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积极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在编制空缺的情况下,除政策性安置外,主要面向毕业生进行公开招聘。鼓励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聘用毕业生为编外工作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四、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鼓励各大中专院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培训有创业愿望的毕业生,增强他们的创业知识,提高他们的创业技能,帮助他们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对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除经营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外,可降低或取消出资数额限制,实行试营业制度;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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