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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2009修订)


  第七条 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对已缴纳通行费(年费)的车辆,应当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车主应将专用票据的随车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八条 以下车辆可免缴通行费(年费):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装有警灯、医用警报器的医院救护车;

  (五)殡葬专用车;

  (六)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第九条 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如有遗失,车主须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原缴费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给予补票。

  第十条 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一条 征收的通行费(年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通过收入汇缴专户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以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共同做好通行费(年费)的征管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市区内车辆停放场所、车站、码头和经过收费站出入口的市区车辆进行通行费(年费)缴纳情况的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没有缴纳通行费(年费)的车辆,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责令车主到市通行费(年费)征收点补缴。

  第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行政执法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转借、冒用、使用伪造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并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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