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2009修订)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发布,二00九年四月三日根据江府办[2009]30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修订,自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公路的通行速度和能力,减少路桥收费站,更有效地发挥路网的综合效益,改善市区投资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市区试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票制,是指在本市市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以下简称市区车辆)每年按车型类别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费,凭年票通过市区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收费站的制度。征收的通行费(年费)专项用于对市区路桥收费项目的补偿。

  非市区车辆通过市区路桥收费站,由路桥收费站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通行费(次票)。

  第三条 江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年票制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通行费(年费)征收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车辆缴费的检查工作,在对市区车辆定期审验时查验通行费(年费)凭据,并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区车辆户籍及相关资料。市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通行费(年费)按广东省物价局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市区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通行费(年费),逾期缴纳按每日加收应缴年费额2‰的滞纳金。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应当缴纳从入户、迁入之日起至年末的通行费;车辆迁出、车辆报废,应当缴清至迁出、报废当月及之前应缴纳的通行费,已缴纳通行费(年费)的,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办理退回自迁出、报废次月起至年末的通行费;车辆报停、车辆被盗或因交通事故停驶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其间的通行费,已缴纳通行费(年费)的,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退回其间的通行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