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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2009)


  五、《办法》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通行费(年费),逾期缴纳按每日加收应缴年费额2‰的滞纳金”。

  六、《办法》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应当缴纳从入户、迁入之日起至年末的通行费;车辆迁出、车辆报废,应当缴清至迁出、报废当月及之前应缴纳的通行费,已缴纳通行费(年费)的,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办理退回自迁出、报废次月起至年末的通行费”。

  七、《办法》八条删除“《广东省公路条例》规定的”,第(六)项修改为“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八、删除原《办法》十九条

  九、《办法》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除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提前修订或者废止外,本办法有效期2年。”

  附件:《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2009年修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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