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30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近年试行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的实践,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年票的征收和管理, 经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对《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修订如下:
一、原
《办法》第
一条“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前增加“根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
三十四条,”。
二、原
《办法》第
三条 “通行费(年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委托市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或基层运政机构代行征收”修改为“通行费(年费)征收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三、原
《办法》第
四条前增加“市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车辆缴费的检查工作,在对市区车辆定期检查时查验通行费(年费)凭据”。
四、原
《办法》第
五条修改为“通行费(年费)按广东省物价局批复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