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9]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鼓励各类登记人员自主创业。各地要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登记人员自主创业,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局面,不断拉动就业增长,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各市、区应重点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和回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持工作,并对成功创业或自谋职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资助标准由各市、区确定。市本级创业资助标准2000元。
二、鼓励初创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初创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对初创企业应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初创企业招用本市农村贫困户劳动力或被征地农民(男性45岁、女性40岁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一次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由各市、区另行制定。市本级岗位补贴标准1000元。
三、积极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融资。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承担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由当地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贷款额度由各市、区确定。
四、鼓励农民工就近就地创业。引导农民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农业新品种生产,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各种技术指导。各市、区政府要对回乡农民工给予适当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各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五、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工业园区和原有的下岗职工创业市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力争到2012年前,各市、区至少建成1所创业示范基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