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设定合理的产业准入门槛。
要根据产业升级和产业转移的要求以及我市的实际,合理设定地区产业准入门槛,实行产业差别准入。设定符合地方产业发展的能耗标准、环保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严格控制引进限制类项目,严禁引进产业政策规定的淘汰类项目。
(六)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积极推动工商、国土、环保、消防、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转入产业项目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外经贸、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银行等部门信息化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转入企业的物流通关与监管效率。积极引进珠三角具有竞争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完善和提高承接地在出口报关、商品检测、物流、法律、会计、信息、咨询领域的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转移园的信贷投放力度,给转入企业提供高效便利的融资和结算服务。
四、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在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招商项目实行税收分成
(一)分享范围
1.产业转移园区内企业的税费,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统一由落户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实行税收征管。
2.由引进方组织、引导到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企业,其产生的税款按属地征管原则缴入落户方国库。其中,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剔除税收征管经费、出口退税负担以及财政专项奖励扶持等应由双方按规定分担的各项支出外,按一定比例在落户方和引进方财政之间分配,其他税费留归落户方。
(二)分享期限
由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引进到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项目或企业,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计算,税收分享期限为10年。此后,引进方将不再参与该投资项目所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分配。
(三)分享比例
1.对由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引进到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项目、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根据投入程度、合作形式等因素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分享比例。
--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在产业转移园区内参与投资开发的项目,分享比例按投入资金比例确定,但落户方财政的分享比例最低不少于20%。
--由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引进到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项目,分享比例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