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2009]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业经市委十一届28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努力把江门建设成为珠三角新的经济增长极、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区,鼓励各市、区以及周边发达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到我市产业转移园区落户,将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打造成为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改善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增强我市产业竞争力,引进一批珠三角发达地区较高水平的转移企业,推进市域内产业合理转移,使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迅速壮大发展规模,形成产业集聚,发展成为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
二、工作分工
按照省的要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规划、建设应按“一区两园”的模式,并必须纳入江门市的集中统一管理,因此江门市政府、开平市政府及恩平市政府按照各自工作分工,搞好园区的开发建设工作,共同打造示范性园区。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江门市政府
1.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江门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