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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在实现就业(包括申报灵活就业)后,非本人原因又失业的,需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
  附件:《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年检情况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年检情况表

  填报单位:                                单位:人

年检《再就业优惠证》总数

 

实现就业人数

 

未实现就业人数

被单位招用人数(包括公益性岗位)

从事个体经营人数

申报灵活就业人数(不包括从事个体经营人数)

序 号

1

2

3

4

5

6

小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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