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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9年郑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自查阶段
  4月10日前,各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要完成督促和指导本辖区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明细表,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以及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25日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范围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全市粮食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汇总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5月5日前,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市交叉检验。质量承检机构在5月25日前将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交送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市、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如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6月15日前,县、市两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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