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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活动中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用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建筑设计、材料产品、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循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节能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建筑节能设计报审备案表,报各市、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应要求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其中规定采取的各项建筑节能措施和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各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实施有效监理,并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对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监督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制度。建筑物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成后,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前,应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核实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验收报告要明确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该将所售房屋所采用的建筑节能措施及相关保护要求在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在出售时向买主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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