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功能区噪声,要求各省辖市每季度测一次(第二个月的1~20日之间监测),县级市每半年测一次。
噪声监测在每次监测前、后必须用标准声源校准声级计,并做好记录,两次校准误差小与±0.5dB(A)时监测数据有效,否则对这一部分测点应重测。
5、数据上报:功能区噪声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5日前用电子邮件向省中心站报上季度监测结果数据库。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武汉、宜昌、荆州)按季度由省站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交通、区域环境噪声数据在每年11月25日前上报省中心站;省站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上报数据应包括原始数(每网格及每点的一组统计数据),有全市统计值。同时每年应上报各市城市基本情况,包括人口、道路(长度、宽度)、车流量、建成区面积变化及网格情况,并填报网络声源、功能要求。县(市)上报省中心站的数据要同时抄报所在市环保局、上一级环境监测站。
五、生态环境状况监测
省站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国家环境卫星提供的遥感数据,编制2008年度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报告,解译数据和评价报告报送国家;各市州站参加实际数据复核工作。
六、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一)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1、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2、监测范围和频次:对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及废气中二氧化硫、烟尘、粉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省排放量65%的重点污染源,按季度实施监测(每季至少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期间每月监测一次。
3、监测项目:废水监测包括4项必测项目(pH值、COD、氨氮及废水流量)和2项选测项目,选测项目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确定,具体按照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废气监测包括2项必测项目(废气流量、SO2)和2项选测项目。选测项目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确定,具体包括烟尘、粉尘、氮氧化物。
4、上报要求: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本季度监测数据采用总站下发的软件上报污染源监测数据,将数据打包后发送至省站综合室电子邮箱。每次上报数据时,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对本季度污染源监测情况作简要说明。省站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