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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2、按照建设规范补充完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为保证城市空气环境数据完整、可比,在自动站运行初期,原有连续采样实验室分析监测点应继续进行对照一年后方可停止。原有的空气测点不能任意变更或停止,需变更时应报省中心站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3、实行空气质量日报制度,所有地市(州所在地)、省直管市和以进行了试报并稳定运行的县级市开展空气质量日报;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同时做好空气质量的预报。各监测站每日报一次污染指数和各点小时数据库,每日14:30前报省中心站综合室;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同时按总站要求上报空气质量的日报和预报;每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报上月日均值数据库至省站综合室。

  4、降尘和硫酸盐化速率每季度上报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报上季度数据库至省站综合室。

  (二)降水酸度监测

  1、全省29个城市降水监测站,共设省控降水监测点59个(详见表10),监测点位设置按降水监测技术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包括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各站必测项目为降雨量、pH、电导率各市(州)及省直管市必测项目增加SO42―、NO3-;选测项目为SO42―、NO3-、F-、CL-、K+、Na、Ca、Mg2+和NH4+。已开展选测项目的城市继续开展监测,未开展选测项目的城市应逐步形成监测能力。

  3、监测频次:必测项目逢雨必测,在当月有降水的情况下,选测项目每月至少进行2次测定。

  4、每月的20日前上报当月上半个月(1~15日)数据,次月5日前上报上月下半个月(16~31日)数据。上报格式采用EXCEL或DBF数据库,用电子邮件报送降水监测数据到省站综合室。省站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四、城市环境噪声监测

  1、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开展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例行监测。省网城市环境噪声监测站共十八个,共有各类环境噪声监测点2836个,其中:区域环境噪声测点2137个,道路交通噪声测点633个,功能区噪声测点66个(详见表11)。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在城市建成区面积内按网格布点法布点,一年监测一次,一般应选择春、秋季进行监测。

  3、交通干线噪声,各城市要在主、次交通干线上,每个自然路段布一个测点,一年测量一次,应在春、秋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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