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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检验准备和验收交付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检验准备和验收交付工作的通知
(赣质监特发[2009]27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贯彻国务院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规范电梯检验准备和验收交付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检验现场的人身安全和电梯的使用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用电梯必须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监督检验由电梯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委托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由电梯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检验时,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有关资料,并按相关规定缴纳检验检测费用。申请检验时的资料清单及要求由各检验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相关要求予以明确并上墙公开。
  四、检验机构应及时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检验机构审核资料及受理的工作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能够当场审核、受理的应当场审核、受理。
  五、申请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前,电梯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准备满足要求的现场条件。具体如下:
  (一)机房应有适当的通风,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85%(在25℃时);
  (二)机房内电梯设备的动力电源应保证电源电压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能确保电梯正常运行,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
  (三)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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