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对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毕业生就业部门通过短信平台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免费向企业推荐。对徐州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应当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20.对徐州籍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保底就业,给予与毕业生签定一年以上聘用合同的接收单位每人3000元一次性安置补贴,其安置补贴资金来源,市区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由市财政拨付,县(市)、贾汪区生源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由同级财政拨付。确保登记要求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当年100%就业。
对离校后回原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和零转移贫困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和一对一的就业服务。
21.取消人事档案保管费用。免费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免收困难家庭毕业生考录公务员、参加事业单位招聘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22.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公安部门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应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23.加强对招聘会的管理,确保招聘会安全和保障高校毕业生权益不受侵害。严厉打击黑中介和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招聘会的行为,招聘活动一律不得收取毕业生费用。鼓励社会中介机构诚实发布信息,新闻媒体不得刊登毕业生招聘的虚假信息和广告。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财力支持
24.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健全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和督查。对于中央和省、市制定的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要按职权范围,分头逐项落实。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形成各方重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5.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建立财政支持和保障机制。从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