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徐政发〔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及各类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努力保持接收数量与上年持平。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应在2009年高校毕业生招聘计划的基础上,再增加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2-3%的比例,广泛吸纳高校毕业生,为企业发展增加后劲。
2.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科研专项可吸收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可以续聘或由人才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困难企业在做好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4.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服务
5.大力鼓励我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乡社区工作,对到农村基层和城乡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各项待遇,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逐项落实。服务满三年或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关的事业单位空编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报考其他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或给予适当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