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营运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交通、公安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驾驶员聘用制度,对聘用的驾驶从业人员,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体检,患有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疾病的,一律不准驾驶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对没有固定住所、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非本地籍驾驶从业人员,中止其营运班线的承包合同。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根据违法事故记录、驾驶年限等因素,建立驾驶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档案,对严重违反道路运输法规、发生同等责任以上死亡事故或被交通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从业人员,要采取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措施,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同类运输从业工作。
四、严把营运车辆安全技术关
交通部门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购买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鼓励新增营运客车安装发动机自燃自动灭火装置,逐步淘汰老旧车辆。加强对车辆检测站的监督管理,严把车辆技术关,从事省、市际干线客运班线和旅游客运经营的车辆类型等级要达到中级以上,凡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从事营运。
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非法改装的车辆,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法处理,责令恢复原状。要加强营运客车的注册和过户管理,客运企业下线的客车,不得转卖过户给个人,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许可。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公安部门要及时收缴牌证,并监督解体,交通部门要及时收缴营运许可证件。
五、进一步加大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各地公安、交通部门要利用省市际治安卡口和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在春运、国庆等节日交通高峰时期,合理布设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共同派驻检查人员,以定点检查为主,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检查登记,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平峰时期以流动检查为主,加大对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非法上下客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城郊结合部、客运站周边地区和客流集中地区的巡逻检查,发现“黑车”、“黑站”要及时予以取缔,并由公安部门设置禁停标志。
六、进一步加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