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办法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市区范围内原则上每户只能养一只成年犬。市区的医院和学校一般不得养犬。

  第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过讨论决定,可以在居住地区内规定禁止遛犬的区域、时间。

  第九条 在市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登记挂牌制度。未经免疫和登记挂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十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有固定住所。

  第十一条 个人需养犬的,应事先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登记。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与其签订养犬责任书。

  养犬人应定期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等防疫疫苗,领取动物防疫控制机构核发的免疫证明和犬免疫牌。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免疫挂牌的犬必须实行圈(栓)养,严禁放养。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禁止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规定范围内遛犬,禁止在政府划定的特定区域内养犬、遛犬。

  (三)需携犬外出的,必须束犬链,系栓犬牌,由成人牵领,并应避让行人。不得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外出时,对犬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十三条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