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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9〕10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衢州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衢州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市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 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按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工作,并可在公安部门配合下组织捕杀狂犬、野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牵头规范市区养犬整治工作和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组织捕杀狂犬、野犬、无主犬。

  (二)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每年一季度对辖区内的犬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对已免疫的犬实行挂牌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三)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乱搭犬舍或经营犬类占道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的查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按章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做好违章养犬行为的劝说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政府的政策文件精神以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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