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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各单位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须事前编制预算,按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附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要编报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竣工审计,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支付。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而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不予报销。

  第九条 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等凭证,须据实填写品名、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须加盖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无财税机关监制章、无单位名称、无开票日期、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字迹或印章不清楚,伪造、变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一律不予报销;禁止用白条报支各类费用。

  第十条 财税部门在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商业街以及餐饮服务等行业,加快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税务部门要结合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情况,设立定额发票使用过渡期,逐步停止销售20元(含20元)以上的定额发票。

  第十一条 从2009年6月1日起,对本地100元(含100元)以上的手写发票和本地20元(含20元)以上的定额发票,各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财税部门要加大消费发票的抽奖密度,提高奖励额度,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财经管理,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单位会计机构及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类报销凭证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经查证属实的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按处罚金额的20%给予举报者奖励,奖励经费由受益的同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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