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 2009年5月)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支出报销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严格会务审批制度。各单位召开各种会议须事先按规定程序报批。报销会议经费,须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审批单、经费结算清单和正式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予报销。
第四条 规范办公用品购置制度。各单位要按需购置办公用品,并按实际购买办公用品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如实开具发票。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报销出差人员差旅费。外出学习、培训等经费报销,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或本单位审批单和正式发票。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报销车辆维修费须附维修审批单、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维修明细结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