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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
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
(鄂环办[2009]6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现将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紧急通知》(环办[2009]5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危险废物对我省环境安全的潜在性和不确定性。迅速落实环保部《紧急通知》要求,并结合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认真查清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种类、流向、处置情况及经营单位的处置范围、转移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和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监督,严厉打击并取缔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8号)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本辖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许可证分为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三、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管理,克服重申报,轻管理的现象。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特别要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跟踪检查,防止在转移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撤或转交提供给无资质单位;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对贮存场所、处置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杜绝二次污染;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组织对危险废物处置和临时贮存场所周边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其环境状况。

  四、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指导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的管理,对已建成并准备运行的处置设施,当地环保局应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组织试运行并进行“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16号)的要求,向省环保局提交许可证申请,并提供处置设施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省环保局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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