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山县“12·21”较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
(衢政发〔2009〕17号)
常山县“12.21”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组:
2008年12月21日14时46分许,320国道469KM+400M常山县青石镇溪口村塘埠路段发生一起4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严重损坏的较大交通事故。你组上报的《常山县“12.21”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悉,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关于该事故的性质和原因分析。“12.21”事故发生后,常山县政府和有关方面做了大量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确保了死难者家属情绪和社会稳定。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该起事故的性质为正面碰撞。事故原因为:吴卫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郑国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经调查分析认为,这是一起较大的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关于对该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吴卫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在事故发生中起主要作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因其已当场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郑国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一般过错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次要作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一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七十五条第一款(三)项及第二款、第
七十七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