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
(十四)切实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度。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好上级有关稳定房地产发展的政策和本《意见》,切实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五)进一步优化土地管理政策。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有计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不断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环境。
(十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环境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按简易程序办理;开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环境评估、水土保持方案也要按照“简化程序、降低收费、提高效力”的服务原则加快办理。
五、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各房地产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十八)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各级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要定期不定期地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此前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