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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的若干意见


  (五)享受首套购房优惠政策对象的界定。凡当事人申请贷款购房,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给予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

  (六)放宽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为普通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主记页中注明的主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阁楼、储藏室、车库(库房)等辅属房的建筑面积以及附记面中不计产权的辅属房面积。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企业开发投资环境

  (七)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衢州房地产品牌企业发展壮大。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

  (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缴。

  (九)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房地产企业因融资需要对未销售房屋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不属交易行为,不作为销售对待。

  (十一)分期交纳住宅物业保修金。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进度在竣工后1年内分期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十二)适当延长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和开、竣工期限。起始价总额1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不含)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其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最高延长至4个月,2亿元以上的延长至6个月。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增加不超过1年的开、竣工时间。

  (十三)放宽履约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限制。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土地竞买保证金在土地出让成交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20%部分转为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项目,其履约保证金可按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价款额同比例转为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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