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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建抗〔2009〕125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及有关部门,省有关厅局: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二OO八年十月七日颁发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建设部令第1号),对城乡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规划、设计、施工及运营、养护和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防灾抗灾能力提供了基本法规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工作涉及灾种多、部门(系统)多、环节多,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和准确理解《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条文内容及立法要求,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管理措施或实施细则,推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凡位于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必须按《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要求,进行相应抗灾设防,不符合抗灾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

  (三)各市应按《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根据城市所在地区灾害预测预报,结合城市规划、建设和防灾要求,编制和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防灾专项规划或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防灾专项规划或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相互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城市综合防灾抗灾能力。

  (四)市政公用设施相关职能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抗灾设防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设施的抗灾设防质量。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计质量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并有相应抗灾设防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进行抗灾、抗震和抗风专项论证的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由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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